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
沪(浦)征地告[2012]第70号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和《上海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,2011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〔2011〕83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。现公告如下:
一、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:
上海市人民政府
二、建设用地用途:
御桥路(东泰林路-御桥垃圾发电厂)新建工程
三、征收土地的位置(四至范围):
康桥镇
四、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:
1、康桥镇花墙村2组3833.2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3470.0平方米、建设用地87.0平方米、未利用地276.2平方米。
2、康桥镇花墙村3组4896.5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4518.2平方米、建设用地19.8平方米、未利用地358.5平方米。
以上合计征收土地8729.7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7988.2平方米、建设用地106.8平方米、未利用地634.7平方米。
五、在征收土地范围内,根据《拟征地告知书》(沪(浦)拟征告[2011]第57号的要求,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(农村集体经济组织)、土地使用权人、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,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,持土地权属证书、房屋权属证书、财产权凭证,到沪南公路2575号(康桥镇规建办)办理征地补偿登记。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2年7月24日。
六、本公告公布后,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、青苗补偿、地上附着物补偿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,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,依法组织实施。
七、《拟征地告知书》公布后,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,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。
特此公告。
联系人:李及立 联系地址: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
联系电话:38760081 监督电话:38763593
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
2012年7月10日